1764年,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中率先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思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宪法的规范属性是指宪法究竟是事实性规范还是拘束性规范。现行宪法序言有五处涉使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一词。
他在《依宪治国,执政为民》一文中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这在理论上符合毛泽东对何为宪法的论断,在法律上赋予执政党以宪法地位,使执政党文件具具备宪法价值,指导宪法解释。美国宪法学家称其宪法为救赎立宪主义(redemptive constitutionalism ),[36]意即当世宪法须纠正原初宪法蓄奴、种族主义和歧视的罪责,并为这些错误付出代价,实现宪法承诺的平等、福利和幸福,故宪法解释须谨慎确定制宪意图,使其符合进步与时代。过渡时期总路线于1952年下半年由毛泽东提出,1954年为中共七届四中全会批准。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该论断包含三要素,宪法、党的主张、人民意志,三要素可分别表述为法律性、党性、人民性,换言之,宪法是党性、人民性与法律性三者有机统一。[32] 许崇德:《中国共产党八十年与中国宪法的发展》,载《许崇德自选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78页。同时,既然法律拘束是非内容导向的,它又如何去实质驾驭行政与司法部门决定之内容呢?[xxxii]尚需更为细致的证立。
[lxxi]但谁是立法者呢?如果立法者是复数的,他们经合议立法,那么什么才是立法者一致的意图呢?这些问题始终缠绕着发生学解释,[lxxii]故而这种解释技术基本上不能解决问题。就本案而言,《艺术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为根据规范,如果将之假定为行政法规范的话。参见[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理性·商谈:法哲学研究》,朱光、雷磊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4页以下。某对象若属这两个规则之一,其概念适用是明确的。
法院还指出,产生对青少年有害的效果概念的适用权限,被委诸多元构成的合议制机关,法院不能以自己(在鉴定人协助下作出)的判断代替行政机关的判断。尽管如此,以上命题群所意味的法学思考与行政法学传统的价值导向思考相比,仍然有着显著的前进。
[xxxvi]前引[35],雷磊文,第171-172页。[iii]从一个论者自认为正确的价值前提出发立论,却并未有意识地从实定法中寻找支撑其价值前提的头绪,是我国目前部分学说的一个重要特点。这个问题显然难以确证,尽管任何一个以某种方式参与过立法过程的人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共鸣。第二,描述性意义的可探求性意味着,价值概念和倾向概念与经验概念有着相同的构造,都不能排除中立对象的存在。
其中总是存在或大或小的裁量范围,上位规范对于下位规范制定行为或其执行行为而言,在性质上是一种‘框架(Rahmen),其内容要由该行为去填充。[xiii] 正是由于全面审查原则的这种过犹不及性,判断余地理论才逐步获得了德国判例的接纳。[xxxii]前引[31],黄舒芃书,序言第1页,第14页。如果不确定法律概念在个案中也有唯一正确答案,换言之,其解释适用尽管需要复杂的推论,但仍不失为客观存在的立法者意图的探知和表达(所谓立法先决性),那么法院的判断代替不过是在表达法律,顺理成章。
这意味着毛雷尔所表达的通说如果认真地接纳判断余地理论,那么其理论前提需要重新梳理。[xxvi]这一立论就可以说是基于对立法活动的某种经验性观察。
(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 科赫认为,将语言适用于对象,前提是对象必须满足语言使用规则中所包含的诸条件。对此,该规则本身并未预备具体的解决方案,而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来解决它,假如相竞争的原则中没有一个应被断然放弃的话。
7.立法者使用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真意可能是确保法律概念对事实的涵括力、法律对生活的调整力,也可能是为行政或司法预留政策空间。[lxiv]前引[47],黑尔书,第18、110页。[xvii] 毛雷尔也提到过这个不可靠概念。一、全面审查原则及其修正 (一)全面审查原则 行政法学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思考,可以上溯到19世纪末期的特茨纳(F. Tezner 1856-1925)与贝尔纳茨克(E. Bernatzik 1854-1919)论争。阿列克西对莱巴赫判决的重构是为了对一个宪法诉讼判决进行逻辑分析,看起来与本文的论题并无直接关系。[xcvi] 结论 本文针对行政法上的不确定法律概念问题,基于对行政法学中传统的价值导向思考的怀疑,对法理学中的相关学说特别是凯尔森、科赫、阿列克西的理论,进行了考察。
[x]参见前引[9],宮田三郎书,第59页。如果采用这一立场,那么只能认为:对于那些难以决定是否适用特定法律概念的中立对象,不得适用该概念。
[vi]换言之,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认识论意义不是论者所关心的,如何展开正确的法学思考才是论者所拘泥的。雷磊:《逻辑推断抑或意志行为?——对凯尔森晚期规范理论中一个命题的批判》,载台湾《政大法学评论》第130期(2012年)。
乌勒认为,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问题性在于如何去发现正确的媒介概念。[ii]当然,法理学也有各种流派,其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思考也有多种路径和形态。
该价值判断的核心基准在于狭义的比例原则(个案权衡),但适用狭义的比例原则须以相冲突之利益在法律上(必要时回溯到宪法)的价值位序的确认(权衡的基本规则),和问题规范本身就此作出的价值判断的确认(一般权衡)为前提。[lxx]参见[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作为理性的制度化》,雷磊编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23页以下。[xix]这一归纳有两个特点。尽管凯尔森没有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方式与密度进行具体阐述,但其论旨明显是否定了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唯一正确答案可得性。
参见前引[62],阿列克西书,第18页以下。[lxxv]参见前引[65],阿列克西书,第300页。
不仅如此,凯尔森在其晚期的规范理论中,还提出了一个不可推断命题(Non-Inference Thesis):一般规范与相应的个别规范之间并不存在逻辑推断关系。[xxxiii]这一命题呈现于凯尔森的《法与逻辑》中,Hans Kelsen, Recht und Logik, in: Forum 12(1965), S.421-425. [xxxiv]值得注意的是,黄舒芃对凯尔森的不可推断命题采取的是首肯态度。
第二,为人民设定新的权利及其他授予人民利益的行政行为,除非法律特别赋予人民以要求该利益的权利,否则原则上是自由裁量行为。所谓评价开放就是此意。
[lix]参见前引[43],Koch书,第36-39页。换言之,如果将法律原则、价值或类似之物放入目的论解释,那么法律原则等作为最适化要求的相对不确定性和相互碰撞可能性,将使得目的论解释丧失其限缩模糊空间的功能。[xiv]即,原则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应受全面司法审查。首先,在民法中,作为意思表示成立的要件,双方当事人必须Anwesenheit。
如,关于公共交通利益——有损公共交通利益是出租车营运许可的消极要件——这个不确定法律概念,德国联邦行政法院1954年的一个判决就判示,其解释适用存在着行政裁量。5.决定:不将新闻时事适用于该中立对象。
在这种情况下再言说行政的判断余地令人费解。[lxxxvii]参见前引[62],阿列克西书,第31-42页。
事实上,在判断余地理论提出当时,德国联邦行政法院判例所采用的是法律概念与裁量概念的非黑即白式的区分,即完全审查与完全不审查的区分。如,同样以分析为志向的英国法理学者哈特,其对语言的开放结构(open texture)进行的讨论,就可以回溯到维特根斯坦。